男子在自家鱼塘钓鱼身亡

西江都市报 2018-05-10 15:18 大字

藤县一男子晚上在自家鱼塘钓鱼,当晚11时许被人发现卧伏在塘基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认为电业公司架设的高压输电线与地面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死者渔竿触及电线被电击身亡,为此向电业公司索赔30万余元。而电业公司认为死者家属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各执一词。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纠纷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男子钓鱼殒命鱼塘边

男子黄某是一名钓鱼爱好者。2017年4月25日晚,黄某在告知家人一声之后就独自一人到离家不远的自家鱼塘上钓鱼。

当晚11时许,一村民发现黄某卧伏在鱼塘边上,一动不动,手里还紧握着渔竿,遂上前查看,发现黄某几乎没有呼吸,右手上有焦黑色的伤口。该村民一看不对劲就立马拨打120并跑回去告知黄某的家属。4月26日0时55分,卫生院宣布黄某为临床死亡,停止抢救。黄某死亡后未作尸检,其亲属于当日中午为其处理了身后事。

4月28日,死者家属到当地供电所要求赔偿,遭到拒绝。随后,死者家属起诉到藤县人民法院,要求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余元,即黄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总数的50%。

是否遭电击成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涉案高压输电线与地面距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电业公司对黄某的死亡负有责任。黄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双方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

电业公司辩称,原告儿子黄某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均无法确定,黄某是否因触碰高压线路触电身亡存疑,仅有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生的陈述,未经公安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不足以证明其是触碰高压电身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承当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者,事发鱼塘上方高压线为10KV,对地距离为6.1米,完全符合有关规定中关于10KV高压输电线路技术安全标准的规定和技术规程;同时,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其仍手持渔竿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就算其是遭电击身亡,但黄某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应由黄某自己承担。

原告证据不足诉求遭驳回

对原告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法院认为,因该证据是医院依其职能作出的诊断证明,法院对证据中医疗机构对黄某的抢救经过死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该证据载明“触高压死亡”的诊断结论,因没有尸检报告,故对证明黄某因触高压死亡的事实不予采信;对于抢救医生陈某的陈述,法院指出,因医生是根据死者亲属诉述及感观来判断,无尸检报告佐证,对该证据证明黄某触碰到高压电线致死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及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书,但因证人并非现场目击证人,且事故后又未作尸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因遭受高压电击死亡。

对于原告主张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法院指出,此原则须在死者死因明确是被法律规定的高压电致伤的前提下适用。原告认为涉案高压输电线距地距离不符合电力行业标准规定,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黄某死亡的导负有责任的证据不足,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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