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状告儿子不给赡养费
本报讯人到老年本该是儿孙承欢膝下,安享晚年的时候。但家住藤县塘步镇龙某村的黎大爷和他的老伴秦大妈却很揪心。因为赡养纠纷,他们把大儿子黎某告上了法院。近日,藤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纠纷。
黎大爷已年过八十,膝下共有五个子女。1992年,被告黎某提出分家,当时因小儿子还就读初中,黎大爷夫妇便与小儿子共同生活。刚分家时黎大爷夫妇还有劳动能力,可以养活自己。但随着年龄增长,黎大爷夫妇逐渐失去劳动能力,老人家无任何收入来源且久病缠身、行动不便,平日里生活和治病的费用除了三个女儿出一部分之外,主要还是靠小儿子,因此生活十分困难。2017年起,黎大爷更是因病住院三次,然而老人的大儿子黎某却没有承担起作为儿子应尽的赡养义务,几年来未曾看望过黎大爷夫妇,也没提供任何经济帮助。无奈之下,黎大爷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大儿子黎某支付赡养费。遗憾的是,在诉讼过程中,黎大爷因病去世。大儿子黎某在黎大爷病危至去世期间竟没有探望过老父亲。
主办此案件的法官找来被告黎某了解情况。原来,黎某不愿意赡养老人,是认为二老偏心,总是照顾小儿子一家。面对这一说法,秦大妈老泪纵横:“这手心手背都是肉,哪有父母不疼亲骨肉的?劳碌一辈子,最终却只落得儿子的不满。”
主办法官指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因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导致老人身体或者其他方面出现严重情况的,还可能会构成遗弃罪,这是刑事犯罪,子女要承担相应的刑罚。最后在主办法官的再三劝说及阐明法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黎某每月支付母亲生活费200元,并支付父亲的医疗费、丧葬费共5000元。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子女理应怀着感恩的心,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拒绝赡养父母,除了会受到良心的拷问,舆论的谴责外,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覃思雨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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