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一男子 捕野生保护动物获刑

西江都市报 2018-03-25 16:05 大字

本报讯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案件,对被告人梁某华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华在2017年5月的某一天,驾驶摩托车来到藤县金鸡镇龙头村公路边,用事前在网上下载的“毛鸡”叫声和捕鸟工具,捕获了二只“毛鸡”。同年9月19日,藤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梁某华家中查获了二只“毛鸡”。经鉴定,捕获的二只“毛鸡”属褐翅鸦鹃,是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公安机关还在梁某华处扣押七只画眉、一只斑鸠及七套捕鸟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华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褐翅鸦鹃二只,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梁某华归案后及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本案中,被捕获的二只褐翅鸦鹃属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行为人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实施了非法猎捕的行为,主观上无论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出于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温云兰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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