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未果非法拘禁债务人 两男子分别获刑10个月和9个月

西江都市报 2018-03-24 15:58 大字

本报讯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采取非法手段索取债务,往往会得不偿失,甚至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索取债务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黄某裘、黄某德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裘伙同黄某钊(另案处理) 到藤县藤州镇丽新村,向被害人欧某讨债未果,便驾车将欧某带到藤县藤州镇杉木冲(地名)附近交给唐某国(另案处理)。由唐某国将欧某带到某宾馆的房间内,与被告人黄某德、麦某杰(另案处理)一起限制欧某人身自由,并催促欧某还钱。次日下午,黄某裘到宾馆继续向欧某讨债,并用拳头殴打欧某的面部,致使欧某面部受伤。随后,黄某裘等人开车搭载欧某四处筹钱,因筹钱未果,黄某裘、麦某杰再次用手殴打欧某的面部,并让欧某写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给黄某裘。接着,唐某国等人便将欧某带到另外一个宾馆的房间里,由麦某杰和黄某德继续限制欧某人身自由。当天22时许,藤县公安局民警将欧某解救出来。经鉴定,欧某的面部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裘、黄某德以拘押、禁闭等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黄某裘、黄某德与其同伙麦某杰等人,主观上有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裘因追债且召集人员对被害人进行拘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德具体实施拘禁他人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藤县法院综合考虑案情,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张焕杰 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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