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伤亡是否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专栏 案例说工伤
案情:牛某,63岁,2013年6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7月起被藤县某镇政府聘用为保洁员。2015年12月13日凌晨牛某从家中出发,4时41分在路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解析:本案涉及被侵害主体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问题,确认工伤的前提为被侵害主体应是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体。《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于退休职工在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重新参加工作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同样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牛某在重新参加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应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民事法律关系,人社部门对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但如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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