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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透支信用卡被银行起诉 银行要求该男子支付滞纳金的诉求却遭法院驳回

西江都市报 2017-12-06 16:13 大字

本报讯持卡人透支信用卡6万余元,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持卡人归还本金以及支付利息、滞纳金、手续费,但在法院的判决中,却依法驳回银行关于滞纳金的诉求。欠债还钱是借款人应分之事,但为何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男子多次透支

并逾期未还款

据了解,2013年10月15日,男子李某林向某银行提交申请表,申办贷记卡。该银行《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章程载明:……第四条利息和费用……④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第二十二条(一)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李某林在该章程下方签名,并亲笔写上: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和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和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合同签订后,银行向李某林发放信用卡一张。李某林领用信用卡后开始使用,该卡初始授信额度为15000元,后提升额度至50000元。因李某林多次透支信用卡并逾期未还,银行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林归还本金64541.3元以及支付利息2300.57元、滞纳金1390.56元、手续费777.24元,共计69009.67元。

法院认定违约

男子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有李某林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除约定的利息、手续费总额超过年利率24%部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效外,合同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李某林明确表明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客户协议的各项规则。现李某林已透支信用卡本金64541.3元,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银行诉求的借款利息、手续费合计总额没有超过年利率24%,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问题,根据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案中李某林是于2017年3月16日前陆续透支借款及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且现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逾期未还款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故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李某林归还原告银行贷记卡透支本金64541.3元以及支付利息、手续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祝裕旺 张世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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