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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挪车撞死孩童,谁担责? 藤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西江都市报 2017-11-25 19:10 大字

一辆皮卡车停放在工地上,藤县男子吴某文发现车轮下的地面出现裂缝。出于好意,吴某文打算将皮卡车开到旁边并停放好。殊不知在无证驾驶过程中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致使一名8岁儿童殒命。到底谁该为事故担责呢?是无证驾驶的吴某文,还是车辆使用人或者是车辆所有人呢?近日,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纠纷。

是否盗用车辆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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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前,皮卡车存在险情,旁边有人建议找人把车辆开走并停放好。出于好意,我就把皮卡车开走,并非盗开车辆。”庭审中,吴某文辩称道。

周某帅、周某平辩称,在本案中其没有过错,是吴某文未经其同意就盗开车辆导致事故发生的。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如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应由保险公司担责。

而保险公司辩称,吴某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证,其行为属于无证驾驶,因原告起诉的各项损失已超过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故其同意在交强险死亡限额赔偿11万元。赔偿后,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利。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文是否是盗开车辆。但经藤县法院认为,周某帅、周某平主张系吴某文盗开车辆一事查无实据。

“好心男”无证驾驶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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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吴某文系藤县太平镇人。2016年8月28日,吴某文到藤县平福乡某工地帮老板核对工作数据。工作过程中,吴某文看见一辆皮卡车在工地上,而车轮下的地面出现裂逢。由于该车车门没有上锁,且车辆锁匙也放在车上,出于好意,吴某文打算将车辆开到旁边停放好。殊不知在驾驶过程中,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的吴某文因操作不慎,致使车辆与路边8岁的儿童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皮卡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后,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韦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据了解,吴某文驾驶的涉案车辆属于周某帅所有,周某帅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周某平使用。事故发生后,吴某文赔偿了27492元给受害人韦某某家属。吴某文也因交通肇事罪被藤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1万元,余下部分损失15万余元由吴某文、周某帅、周某平三名被告连带承担。

C管理不善车辆使用人担责20%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文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受害人韦某某生命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民事责任。经计算,原告诉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交通费等损失共为23万余元。上述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由于吴某文属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原告有权向侵权人即吴某文行使追偿权。

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12万余元,法院认为:虽然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但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作为车辆使用人的周某平对车辆存在管理不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周某平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吴某文应承担80%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文已经赔偿了27492元给原告,应予以扣减。

至于原告主张要求周某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指出,作为车辆所有人周某帅对其所有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其将车辆交给有驾驶资格的周某平驾驶,其本身没有过错。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周某帅承担责任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为此,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保险公司在涉案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11万元给原告;吴某文、周某平分别应赔偿75999.6元、25872.9元给原告。

(易庭泉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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