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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纵火烧伤丈夫前妻 作案时抑郁症发作,其丈夫被判共担九成民责

西江都市报 2017-10-14 16:30 大字

本报讯藤县女子李某在前夫霍某家中床上睡觉,结果被霍某现任妻子崔某误认为是“小三”。为泄私愤,崔某遂放火烧伤李某。最终,崔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李某将前夫霍某及其妻子崔某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合计169万余元。

李某与霍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4年离婚。2007年,霍某与崔某登记结婚。

2015年3月19日晚,霍某与崔某在广东深圳家中发生争吵,两人各自回到藤县。次日凌晨1时许,崔某回到二人在藤县藤州镇的住所,发现李某一个人躺在屋内主卧室的床上睡觉。崔某以为李某是其丈夫带回来的情人,心中气愤,遂产生烧光原告头发的念头。崔某取来一瓶松节油和一只打火机,来到卧室内把松节油倒在李某头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霍某于当日凌晨2时许回到小区,才得知自己的房子着火了。李某于当日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并于同年8月10日出院。李某所花医疗费共计46万余元由霍某支付。

经鉴定,李某头部、颈部、前胸部等多个部位被烧伤,其中双手重伤二级、体表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四级。梧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崔某于案发当日下午主动到藤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崔某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4月,梧州市中级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被告人崔某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今年5月,李某向藤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崔某、霍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9万余元。

藤县法院指出,原告在与前夫(即被告霍某)离婚后,未正确处理与前夫之间的关系,在未经被告崔某同意的情况下,来到两名被告位于藤县的房屋并在主卧室睡觉。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其行为欠妥。由于李某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藤县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予以采纳。结合事发原因及损害结果,藤县法院认为由被告崔某承担90%的过错责任,与被告霍某按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因身体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自负10%的过错责任。

日前,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崔某、霍某连带赔偿给原告李某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万余元。

以案说法:

被告崔某为泄私愤,用易燃物烧伤原告,造成原告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崔某的行为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崔某患抑郁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不等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崔某是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需有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原告李某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李某主张的“被告霍某系崔某的监护人,要求被告霍某承担监护人责任连带赔偿”无法律依据。

被告霍某与原告李某离婚后,没有正确处理与前妻之间的关系,而是放任原告在其与崔某的房屋随意住行。被告霍某对该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祝裕旺 胡健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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