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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跨省区运输毒品海洛因 是毒品再犯,获刑十五年成“三进宫”

西江都市报 2017-09-23 16:14 大字

本报讯广东省佛山市一名男子搭乘他人的小车来到梧州市藤县太平镇,购买了5万元的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原路返回时,在藤县被公安民警查获。日前,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两万元。

2016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明在广东省佛山市搭乘胡某星(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车来到广西藤县太平镇。到达太平镇后,卢某明便向“细佬”(绰号,另案处理)购买了5万元的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当卢某明与胡某星返回到藤县县城西江大桥东桥头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小车上查获了卢某明购买的一块白色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49.5克)、一包白色粉末(净重100.7克)、一包白色晶体(净重5.3克)。经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一块白色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含量为61.4%,另外一包白色粉末和一包白色晶体均未检出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明在199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1月10日获假释。后其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4月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卢某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明运输毒品海洛因349.5克,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卢某明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运输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明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

(温云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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