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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酿车祸“商业三者险”免赔 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赔偿五十余万元

西江都市报 2017-09-13 15:34 大字

本报讯很多人都会自觉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铁规”,但仍会有部分人心存侥幸,藤县天平镇“90后”男子谢某胜就为他一刻的侥幸心理,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酒后驾驶致一死五伤

1月5日11时,藤县天平镇男子谢某胜驾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天平镇往藤州镇方向行驶。行至藤州镇丽新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上的乘员覃某某当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人员到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谢某胜一度辩称其早上并没有喝酒,当时的车辆时速仅为60公里。

检验结果显示,谢某胜血液乙醇浓度为36.11mg/100ml,属酒后驾驶。交管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胜酒后驾车上路,会车不靠右行驶,违反相关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人甘某宗在弯道实线路段不按规定超车,应负次要责任;其余五人均无责任。

交通肇事领刑一年八个月

4月18日,藤县检察院向藤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谢某胜犯交通肇事罪,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藤县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胜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处理,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覃某某家属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胜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胜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谢某胜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谢某胜对判决无异议,没有提起上诉。

酒后驾驶商业险免赔

同时,被害人覃某某的亲属及其余受伤者也陆续提起民事诉讼,向谢某胜索赔100多万元。

谢某胜认为,其小型客车既投保了交强险,又买了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基本上可以赔付被害人亲属和受伤者的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有饮酒、吸毒、或注射毒品等情形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在该案中,被告谢某胜酒后驾驶致使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免赔。藤县法院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该意见。

近日,藤县法院对该案宣判。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大小,认定由被告谢某胜与小轿车驾驶人甘某辉按7∶3的比例责任分担。被告谢某胜共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0余万元。

(祝裕旺 黎伟鑫韦承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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