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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在卫生院内身亡起纠纷 司法鉴定人出庭让官司更明白

西江都市报 2017-08-16 15:48 大字

本报讯 近日,藤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次庭审与以往开庭不同的是,该法院为原、被告请来了司法鉴定人,接受原、被告双方就鉴定意见异议问题提出的质询,并为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客观真实的阐述。

原告男子郭某安诉称,2015年3月9日上午9时许,其妻子黄某某在藤县某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入院待产,并于当日11时许,顺利产下一名男婴。产后两小时,郭某安向卫生院反映其妻子流血过多的情况,但该问题没有得到卫生院的重视,卫生院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14时许,产妇黄某某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卫生院诊断产妇因羊水梗塞、DIC(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事后,卫生院向郭某安支付了赔偿金30000元以及男婴的护理费5000元。

郭某安认为,卫生院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其妻子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子的死亡与卫生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应承当60%的赔偿责任。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郭某安诉至藤县法院,要求卫生院赔偿48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郭某安就卫生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向藤县法院提出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今年7月3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定卫生院对产妇黄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80%。

在审理过程中,卫生院对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藤县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依法通知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石某荣出庭作证。

庭审中,鉴定人依法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询问,并运用专业知识,详细地阐述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涉及的专业医学知识,为当事人解疑释惑,让案情进一步清楚明了,同时也为合议庭正确采纳鉴定意见提供了有力的帮助。由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

(祝裕旺 邓庆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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