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驾车酿车祸 龙圩区检察院审结一批交通安全事故案件

西江都市报 2021-05-08 06:36 大字

本报讯安全才是回家最快的路,车祸无情请小心驾驶。近日,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结一批交通安全事故案件。

操作不当酿祸端

2020年6月的某一天,颜某驾驶小型汽车在龙圩区西南大道驶出时,因操作不当,碰撞沿路边行走的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非机动车道花圃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颜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颜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酒后心存侥幸驾车

2019年6月的某一天,欧某在聚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四名同事,沿着广信路往龙圩区龙圩镇小转盘行驶,当驾驶至广信路某路段时,与莫某所对向驾驶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欧某案发时血液内酒精含量结果为177.63毫克/100毫升。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欧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无预判盲目超车

2020年6月某一天,肖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国道207线某路段越过道路中间单实线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及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郭某)会车,李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前方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失控,与肖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碰撞,造成李某、郭某当场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肖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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