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博眼球牟利传播淫秽物 被告人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报讯时下,在网络平台上开直播、看直播,已成为很多网友休闲娱乐的新方式。然而,一名年轻女子蔡某为博眼球牟利,竟在网络进行淫秽直播、传播淫秽物品。
去年2月至9月,蔡某通过他人介绍在网络软件上注册成为女主播,并在直播时以诱惑的语言和动作吸引粉丝会员,告知会员在直播时购买价值人民币159元的虚拟礼物,就可以添加本人QQ或者微信。
随后,蔡某通过本人所使用的QQ或者微信向添加为好友的会员发送淫秽视频,还接受粉丝100元至500多元不等的转账、红包。经统计,蔡某向5个微信或QQ好友发送过淫秽视频。经鉴定,蔡某发送的视频中有23个视频系淫秽物品,并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0元。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淫秽物品不仅会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往往会诱发其他犯罪。网络是公共场所,但绝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对于淫秽色情信息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坚决抵制、积极举报,使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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