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西江都市报 2020-12-27 06:43 大字

本报讯 三名男子明知他人用GOIP设备实施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仍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以此获得违法所得。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侒明知他人用GOIP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按照其上线“阿B”(另案处理)的安排,伙同被告人江某禄、彭某海等人,分别在位于梧州市长洲区的两处房屋内安装GOIP设备,并对GOIP设备进行维护。上述GOIP设备被诈骗团伙用于远程拨打电话实施诈骗。陈某侒安装维护上述设备期间,从“阿B”处获得违法所得共计9.1万元。收取“阿B”转账的钱款后,陈某侒将违法所得分发给江某禄和彭某海等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两台GOIP设备进行鉴定,并通过提取到IEMI信息、电话号码进行串案比对,发现诈骗团伙通过拨打诈骗电话,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致使9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36.06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侒、江某禄、彭某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12月3日,陈某侒、江某禄、彭某海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侒、江某禄、彭某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江某禄负责安装设备维护,彭某海负责租房,二人均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刑罚判决:

被告人陈某侒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江某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被告人彭某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将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林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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