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爱生恨致持刀毁人容貌 一男子获刑一年七个月
本报讯 梧州一男子婚姻破裂后,向女方提出复合未果,恼羞成怒利用水果刀致人伤残。近日,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5月10日,林勇因婚姻感情问题去到丽丽住处守候。当丽丽出现时,林勇抱住丽丽,苦苦哀求其复合。丽丽用力挣脱林勇后,以感情关系破裂为由严词拒绝其请求。林勇一时间经受不住打击,因爱生恨、恼羞成怒,拿出事先放在裤袋里的水果刀划伤丽丽的头部和脸部,事后仓皇逃离现场。经鉴定,丽丽面部缝合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左耳、左上肢体表缝合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划伤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体表划擦伤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勇故意用刀伤害他人面部等部位,致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林勇持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毁人容貌,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签字具结,依法从轻处罚;其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重处罚。经查,本案是因为双方存在婚姻感情问题而发生冲突,但被告人林勇没有正确处理相关问题,而是采用预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去伤害对方特别是面部的极端行为,可见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性较大。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刑罚判决:被告人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林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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