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枪手”替考被查获 两名被告人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处罚金
本报讯 为了通过考试,大部分人会选择努力复习夯实专业知识,但有些人却总想着投机取巧,在考试中找“枪手”替考。近日,被告人余某、叶某都因代替考试罪被处罚金。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余某联系被告人叶某,让叶某代替其参加考试。10月27日,叶某按约定代替余某参加在梧州市某中学举行的广西2018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政治科目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查获。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余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叶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遂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两被告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叶某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判处罚金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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