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误入施工危险区摔伤 法院判处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担责65%

西江都市报 2020-11-15 06:56 大字

本报讯 男子冯骏(化名)乘坐电梯寻找出口时误入施工危险区域,不慎摔伤。冯骏以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前不久,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

误入危险区域摔倒受伤

2019年7月的一天,冯骏接受居住在某小区朋友的邀请,第一次到朋友家玩。当天20时许,喝过酒的冯骏从朋友家离开后,连同他人乘坐电梯到一楼。走出电梯后,冯骏发现出口很暗,便打算返回电梯,但此时按电梯没有反应。

随后,冯骏等人打开手机电筒走楼梯上三楼。到达三楼后,冯骏独自一人再次乘坐电梯到一楼。从电梯出来后,冯骏从走廊摔下负二层而受伤。经医院诊断,冯骏多处骨折。事后,冯骏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0万余元,其中自付部分为5.4万元。

据悉,上述小区是A公司委托B公司管理。事发时,电梯口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现场周围光线很暗,护栏上没有其他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该楼盘一楼商业层及负一、负二层的建设工程尚未完工。

出院后,冯骏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庭审中,A公司辩称应由B公司负责赔偿;B公司认为应由冯骏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终审判决三方担责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A、B两公司不服,上诉至梧州中院。

梧州中院经审理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B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对涉案小区已进行接收管理,现该小区范围内存在尚未完工工程,存在安全隐患,B公司对该区域负有较高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在小区内通往施工区域采取相应限制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B物业公司并未尽到其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

梧州中院认为,A公司作为开发商虽然在一楼商业层与架空的负一、负二层处设置了防护栏,但该防护栏较为简易,且未加装防护网。同时,防护栏上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加装任何夜间安全反光标志,对于夜间误入施工区域的人员来说,A公司对施工区域的安全警示设置,显然不足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A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梧州中院指出,冯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但他在本案中一定程度上疏于自我保护,故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合案情,梧州中院认定对冯骏在本次事故发生的损害,由B公司承担40%的责任,冯骏承担35%,A公司承担25%。综合案情,梧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上诉人A公司应赔偿被上诉人冯骏各项经济损失共38856.77元;上诉人B公司应赔偿62170.83元。

(王丽萍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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