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挖28株宝巾花 获刑11个月并处1万元罚金

西江都市报 2020-11-13 06:57 大字

本报讯 梧州市一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两个月内先后盗挖宝巾花共计28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21万元。近日,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某清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6月下旬,被告人蔡某清伙同他人在长洲区长洲镇某组山上,盗走23株宝巾花;7月2日,蔡某清在同一地点盗挖了5株宝巾花,被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蔡某清盗窃的28株宝巾花价值2.21万元。

案发后,涉案28株宝巾花已被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10月19日,被告人蔡某清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蔡某清在实施指控的第二起盗窃时,被当场人赃抓获,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蔡某清归案后至庭审均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物品均被扣押且发还给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程度,长洲区法院依法判处蔡某清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林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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