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钱的法子?骗钱的路子! 市民群众需警惕身边的诈骗行为

西江都市报 2020-11-08 06:59 大字

本报讯 想找快钱?脑子一歪,便容易游走在犯罪的边缘。近年来,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但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

谎称亲人住院急需用钱

2020年2月,何某打着需要购房的名号,来到被害人黎某、李某位于龙圩区龙圩镇某街的住宅中,与两人商讨买房事宜,并得到了对方的信任。随后,何某以亲人住院急需用钱周转为由,骗取了黎某、李某现金4000元。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遂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案例二:

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

2019年5月,梁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办理驾驶资格证的虚假信息。黄某通过其朋友竺某获知该“信息”后,希望报名办理驾驶资格证。随后,黄某通过竺某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向梁某支付了6000元。在收取钱款后,梁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对黄某的多次追讨置之不理,拒不归还钱款。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遂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例三:

以低价即能购买商品

自2019年8月开始,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廖某(另案处理)采取微信群内发布贩卖海鲜水产品的信息,虚构自己贩卖平价海鲜的事实,引诱他人购买海鲜。同年8月期间,茹某在龙圩区某镇上网时向廖某购买海鲜,并分5次共转账7695元给廖某。廖某将上述款项转账给赵某后,赵某故意不履行约定,将相关款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遂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针对上述案例,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不正规的网络买卖,也不要因为贪图眼前利益而被人蒙骗。

■法条链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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