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未成年人 合伙实施抢劫 法援中心提供刑事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西江都市报 2020-11-01 06:30 大字

本报讯 四名未成年人因法治观念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差等原因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公共场合内多次实施抢劫。案发后,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四人提供了法律援助,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9日凌晨,左某、赵某、张某、李某等四人在市内一广场附近看见受害人龙某驾驶一辆黑色助力车。四人见龙某年纪较小,便起了贪念,共同商量将该助力车抢走。四人一路追赶龙某,并在某小学旁将龙某逼停。随后,左某手持伸缩棍并使用语言恐吓,赵某等人则以该助力车为朋友被盗的车辆为由,威逼、恐吓龙某,合伙抢走了龙某的助力车。事后,四人将该助力车进行变卖。

同日22时许,四人又伙同他人,在某公园正门公交车站附近,使用同样的方法合伙抢走黎某价值3036元的苹果手机一台,抢走潘某价值744元的华为荣耀手机一台。

案发后,因左某、赵某、张某、李某等四人均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和万秀区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3月23日通知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四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指派了四名律师分别担任四人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阅卷并会见了四人,详细了解涉案经过及参与程度、平时表现等情况。随后,援助律师在量刑方面出具辩护意见:四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对犯罪缺乏认识,属一时冲动而抢劫,其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张某的辩护人还提出,二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左某、李某的辩护人提出,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指派律师的辩护意见,四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蒋凌云程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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