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私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一团伙多人领罪获刑

西江都市报 2020-10-09 06:35 大字

本报讯 为谋私利,梧州市一团伙七人大量收购公司对公账户材料寄往云南、广东多地出售。近日,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全某华通过黄某坤收购了一批梧州公司的对公账户,后转手出售赚取中间差价,共谋取非法利益30400元。全某华还指使施某健协助其办理对公账户和寻找法人,并支付施某健好处费共计8000元。

2019年10月前后,黄某坤根据全某华提供的法人资料或者自己寻找的法人资料去申请对公账户,后将申请的对公账户出售,共获利47800元。为谋取更多利益,黄某坤要求李某按照全某华提供的法人资料办理对公账户。其后,李某以2000元的价格收购了岑某强3套对公账户材料,以10500元的价格收购了陈某3套对公账户材料,以8000元的价格收购了郭某3套对公账户材料,以800元的价格收购了潘某玄、陈某豪各1套对公账户材料,并将上述全部对公账户材料出售给全某华。

2020年8月26日至8月31日,全某华、黄某坤、施某健、郭某、岑某强、潘某玄、陈某豪等七人先后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审理阶段,黄某坤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7800元,郭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全某华、黄某坤、施某健、郭某、岑某强、潘某玄、陈某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已触犯刑律,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全某华、黄某坤积极实施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起组织、指挥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施某健受人指使从中给予协助,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岑某强、潘某玄、陈某豪在施某健指使下协助实施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全某华、黄某坤、郭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签字具结,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程度,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七名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不等;依法予以没收七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处扣押的手机;在被告人全某华处扣押的现金2160元,作为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全某华、黄某坤、郭某在审理阶段退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扣押的银行卡、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回执、交通银行回单,营业执照材料,存案备查;继续追缴被告人施某健、岑某强、潘某玄、陈某豪未退出的违法所得。

(林卓伦岑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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