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设局骗取他人钱财 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获刑

西江都市报 2020-07-12 06:44 大字

本报讯 近日,经龙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被告人蔡某德、陈某名、郭某献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

2019年9月的一天,蔡某德、陈某名二人经事前合谋,由陈某名以买房为由,将被害人练某辉约至龙圩区某饭店内吃饭。随后,蔡某德安排郭某献假扮“房主”到场,自己则与一名“女老板”(另案处理)以朋友的身份来到饭店。席间,四人设局引诱练某辉出资给蔡某德与“女老板”对赌。

当天14时许,五人去到龙圩高速路口附近一烂尾楼内进行赌博。其间,蔡某德趁练某辉不注意时使诈,让练某辉误以为输掉赌局,从而骗走练某辉一万五千元。

龙圩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蔡某德、陈某名、郭某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遂以诈骗罪对三人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蔡某德、陈某名、郭某献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被处以二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以案释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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