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作坊疏于防范 烟囱火星引发山火 “12·5”狮卧山森林火灾案被告人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

西江都市报 2020-05-14 06:5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雨燕 通讯员 陆露) 近日,长洲区人民法院对“12·5”狮卧山森林火灾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蓝某某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9年12月5日,梧州市狮卧山发生一起重大森林火灾案件,造成大面积山林被烧毁。火灾发生后,市森林公安局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前往现场进行走访排查,迅速对起火原因展开调查取证;当场抓获涉案嫌疑人蓝某某,并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记者从市森林公安局了解到,案发后,森林警方通过大量的摸排工作,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走访调查笔录、监控视频资料,以及气象情况等依法查明,2019年12月5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蓝某某在其豆腐作坊内使用炉灶起火(点火烧板柴)做豆腐,至早上7时左右,收工前往两广市场卖豆腐。犯罪嫌疑人蓝某某在风干物燥、森林火险持续高等级的情况下,没有对后山烟囱做任何防护措施,连续使用炉灶烧板柴向后山烟囱排烟时间长达4个小时,其间还使用鼓风机助燃。在鼓风机的风力作用下,板材燃烧产生的高温碳化物(烟囱火星)经炉灶烟道,从后山烟囱口喷射飘落在烟囱附近及周边杂草丛,致烟囱火星在杂草丛中通过阴燃而引发明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案过火有林面积为294.45亩(19.63公顷)。

据悉,在警方调查取证的同时,长洲区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该案,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

2019年12月19日,长洲区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蓝某某。2020年3月10日,长洲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蓝某某的森林防火意识淡薄,其行为致使狮卧山大片山林烧毁,再次敲响了森林防火的警钟。市森林公安提醒,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该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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