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贷 个税抵扣

梧州日报 2020-04-03 06:33 大字

问题:本人2013年在梧州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一套商品房,2019年初登记个税扣除申报(但因收入不足,未实际发生抵税扣除),2019年5月还清该套贷款。2019年8月,在梧州市按全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与首套利率3.25%一致)购入第二套房。

请问,我这种情况,第一套房未实际使用发生个税抵扣、第二套房贷款利率与首套一致(均为公积金贷款利率),在废除第一套房贷款抵税扣除后,还可以申报第二套的抵税扣除吗?

补充说明:2019年1~12月,本人填写了2项专项附加扣除(赡养父母、住房房贷)。2019年全年累计收入-减除费用-其他扣除-附加扣除(仅计算赡养,不计算住房房贷)=负值,即不计算住房贷款专项扣除,也不需缴税。收入不足,实际未享受到住房房贷扣除。

答复:只要您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您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果能作废原申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税务局网络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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