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辞退孕期女职工吗? 点击网络问政
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本人是梧州市某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在日前收到单位的解聘通知。单位方面称,根据《关于印发(梧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梧州市财政局《关于暂停招聘编外人员的通知》文件精神,单位的聘用人员超过了在编人数的15%,因此需解聘部分聘用人员。本人在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并且目前处于孕期,单位的解聘是否合法合规?本人可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诉维护个人权益呢?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回复:
据了解,精减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梧州市从实际出发作出的用人安排举措,旨在规范用工管理、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与此同时,梧州市将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困难人员就业问题。
针对网友提出的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所属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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