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林木承包商

西江都市报 2019-09-13 06:19 大字

扫黑除恶·建设平安梧州

长洲区倒水镇八名村民涉恶获刑

本报讯 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周某林、周某年等八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被责令退还、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2年至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周某林为核心,被告人周某年、周某辉、周某至、周某亮、周某强、周某文、周某湖等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马水村某组村民,以本小组同梧州市倒水镇某林场(以下简称“林场”)存在“权属争议”为借口,号召村民一起向林木承包人索要钱财。

在被告人周某林的纠集下,以及被告人周某年、周某辉、周某至的鼓动下,被告人周某亮、周某强、周某文、周某湖带领本组村民,用锄头、铁铲等工具将山路挖烂,以达到阻止林木承包人采伐、运输林木的目的,并以此两次向伐木承包商钱某高索要“山根钱”,得款共计31.2万元。同时,该团伙还多次通过阻挠钩机施工、拦路、毁路、打砸伐木工人生产、生活物品等方式,阻拦钱某高等人开展林木采伐、运输等工作,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3277元。

法院认为,周某林、周某年等八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索要财物共计3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同时,八名被告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具有恶势力性质,构成寻衅滋事罪。八名被告人既犯敲诈勒索罪,又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量刑情节等情况,长洲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林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周某年、周某辉、周某至、周某亮、周某强、周某文、周某湖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岑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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