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微行动推动大文明
■聂天辉
日前,《西江都市报》报道,为方便驶上人行道停车卸货,一名货车司机私自移动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的挡车石,以为此举“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他的行为被细心的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长洲公安分局依法对该驾驶员进行了告诫处理。此事引起市民群众热议。
挡车石是为了保障行人的通行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避免人行道受到重压而损坏,阻挡车辆驶入禁行区而设立的一种路障,与市政道路、路灯、供水管道、燃气管道等同样是市政设施之一,受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近年来,梧州市不断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力度,一条条“白改黑”宽敞平坦的马路、新铺设平坦而坚实的大理石人行道等展现在市民眼前,在一定程度上美化了城市环境,也给市民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让市民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然而,时下在梧州市擅自改变或有意无意损坏(破坏)市政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屡见之于媒体。公用设施的破坏,不仅让城市形象受损,也在很大程度上妨害社会公共安全。
市政公用设施遭到擅自改变(搬移)或有意无意的损坏(破坏),原因有三:一是一些市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文明意识相对淡薄,贪图一己之便(之利),不顾公序良俗,肆意妄为;二是现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手段滞后,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查处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等。
如何防止和杜绝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现象重演,笔者认为,维护良好的市政设施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多方发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方面要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法律法规宣传和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文明意识,让市民群众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不断提高文明素质,自觉守法、爱护、爱惜城市公用设施,以微行动推动大文明。另一方面要建设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监管法律法规,采取多种途径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扭转监管手段滞后的被动局面,适应城市发展和市政公用设施发展的监管需要。此外,要加大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巡查力度,强化执法,加大打击惩处一切擅自改变或损坏(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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