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交通肇事引起的 劳动争议 经一次仲裁两场诉讼后,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西江都市报 2019-09-06 06:36 大字

本报讯快递公司司机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事后,因驾驶证被扣,其没有再回快递公司上班。半年后,司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快递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7万余元。仲裁委作出仲裁后,快递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及调解,这起劳动争议终于尘埃落定。

不服仲裁,快递公司提起诉讼

2017年6月1日,肖博文入职梧州某快递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1月26日,肖博文驾车装运快递物件时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肖博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事故发生后,肖博文因被逮捕及驾驶证被扣而没有再回到快递公司上班,快递公司也没有向肖博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时,快递公司尚欠肖博文2017年10月、11月工资共5000元。

2018年7月9日,肖博文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9月21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快递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肖博文2017年10月、11月工资共5000元;快递公司一次性支付肖博文2017年7月至11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

仲裁裁决后,快递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8年10月24日向法院起诉。快递公司诉称,其与肖博文之间是雇佣劳务关系,双方约定按出车次数计算劳务费,而不是约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其不需要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肖博文不存在劳动关系。

肖博文辩称,其在快递公司工作相对稳定,并受快递公司安排,有固定工资及提成,双方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征,故双方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法院:存在劳动关系但非违法解除合同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判断,即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事实依据,法院认定,肖博文与快递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要求确认肖博文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博文于2017年11月26日因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回快递公司上班,不能尽其劳动者义务,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26日起解除,不存在快递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肖博文要求快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快递公司拖欠肖博文10月、11月工资共5000元,应予支付。2017年6月1日到2017年11月26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快递公司应当向肖博文支付5个月的工资差额15000元。

据此,长洲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快递公司与肖博文2017年6月1日到2017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向肖博文支付2017年10月、11月工资5000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

宣判后,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梧州市中院主持调解,快递公司与肖博文达成调解协议,快递公司主动向肖博文支付了欠付的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伍超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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