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区物管活动监管有望更到位 各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已承担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本报讯(记者 谢韵)近年来,随着市民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记者从市提质办获悉,为了更好地提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今年8月1日起,各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据初步统计,目前梧州市区共有小区399个,总建筑面积约1638万平方米,总户数约16.67万户。其中,219个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或单位管理,53个小区由业主自管,127个小区无管理。此外,现有业委会127个,健全率31.8%。虽然有些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或单位管理,但依旧存在不少问题,如业主不满意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物业管理公司不作为等。此前,由于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承担物业管理职能,对于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一直存在脱节问题。
为了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理清市、区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今年8月1日起,梧州市各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能。根据各城区政府的物业管理行政职能权责清单目录,三城区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对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等内容。
长洲区建设局副局长王衡表示,以往,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问题,主要交由市一级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可随着近年来住宅小区数量逐年增加,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要求提高,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也时有发生。若发生问题只能依靠市一级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效率难以得到提升。“城区政府部门与辖区内社区、小区的联系相对较为紧密。这个监督管理职能交由城区政府担任后,城区政府可以及时、有效协调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开展更为全面、到位、细化的监管。”王衡说。
据悉,由城区政府承担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梧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将可形成市、城区、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四级管理机制,使得住宅小区物业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业委会管理工作也能得到更好的指导和加强,在一定程度上将提高梧州市物业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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