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区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

西江都市报 2019-08-07 08:51 大字

扫黑除恶·建设平安梧州

四名被告人所犯聚众斗殴罪涉及以张树辉为首的犯罪组织

本报讯 7月31日上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黑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旭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蒙庆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被告人陈艳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童耀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据悉,张旭深等4名被告人所犯聚众斗殴罪涉及以张树辉为首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经龙圩区人民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张树辉为首的22名被告人已被依法判刑。

据悉,2013年10月,以张树辉为首的犯罪组织从被害人黄某手中强迫取得梧州某农业公司经营权后,投入大量违法所得进行扩充,使该公司成为该组织的活动、经济据点。被告人张旭深在张树辉的安排下负责管理该公司,为扩大该组织经济利益,强行建设公司停车场。村民以改变土地用途违约为由予以阻止,张树辉遂指使张旭深、陈艳阳通过出资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到停车场施工工地打群架的方式,迫使当地村民不敢继续阻止。

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旭深、陈艳阳、童耀军、蒙庆华等人组织聚集上百名社会闲散人员,乘车去到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答涓村思良江观光带施工现场,由童耀军和蒙庆华在现场指挥闲散人员,与前来阻止施工的村民对峙,并发生拉扯等肢体冲突。由于警察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制止,事件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但在当地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后,张树辉通过张旭深、陈艳阳支付给相关社会闲散人员工资和路费等费用共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旭深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纠集多人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依法应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艳阳、童耀军、蒙庆华组织多人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法院在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易宽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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