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区法院依法公开 宣判一起涉黑案 四被告人被判刑
本报讯近日,龙圩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黑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旭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蒙庆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被告人陈艳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童耀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据悉,张旭深等4名被告人所犯聚众斗殴罪涉及以张树辉为首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张树辉为首的22名被告人已被依法判刑。2013年10月,以张树辉为首的犯罪组织从被害人黄某手中强迫取得梧州某农业公司经营权后投入了大量组织违法所得进行扩充,该公司已成为该组织的活动、经济据点。被告人张旭深在张树辉的安排下负责管理该公司,为扩大该组织经济利益,强行建设公司停车场。当地村民以改变土地用途违约为由予以阻止,张树辉遂指使张旭深、陈艳阳通过出资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到停车场施工工地打群架,以迫使当地村民不敢继续阻止。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旭深、陈艳阳、童耀军、蒙庆华等人组织纠集上百名社会闲散人员乘车到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答涓村思良江观光带施工现场,由童耀军和蒙庆华在现场指挥闲散人员,与前来阻止施工的村民对峙,并发生拉扯等肢体冲突,因警察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制止而未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但在当地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调查,事后张树辉通过张旭深、陈艳阳支付相关社会闲散人员工资和路费等费用共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旭深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纠集多人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依法应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艳阳、童耀军、蒙庆华组织多人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法院在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根据 4 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部分被告人家属及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公开宣判。
(易宽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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