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酒后持刀伤人 一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西江都市报 2019-05-18 09:06 大字

本报讯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做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2018年6月25日,梧州一名男子唐某为泄私愤,酒后用菜刀砍伤了黎某。近日,龙圩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了方便村民运输新屋装修建筑材料,被害人黎某的父亲用自家留出来的地修了路,村民经过这条路时,黎某的父亲会向村民收取一些过路费。唐某和黎某是朋友,他觉得,黎某的父亲向他收取过路费,显然是不把他当朋友,因此积怨在心。去年6月25日下午5点左右,唐某喝酒之后一时冲动,为泄愤,持刀冲到黎某的私宅里将他砍伤。经鉴定,黎某面部创伤为轻伤一级,肩、背、腰部创伤为轻伤二级,全身多处创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为泄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罗豪韦钊丽黄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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