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房屋套数 认定的问题

西江都市报 2019-05-08 09:07 大字

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我于2012年购买了红岭1号小区的房子,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今年我终于收到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知,但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被告知“我没有完税证”。我到税务部门政务大厅查询了解到需要补交税,工作人员告知,我在2012年后又买了房,还结婚了,把我买的房和我妻子名下房屋都算进去,我属于“隐形共有人”需按照第三套房来交纳红岭1号小区房子的契税。

税务局网络发言人答复:

税务机关对家庭房屋套数的认定,采取纳税人诚信承诺书结合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进行确定,如查询结果显示有多套房屋,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先后为序。

网友于2012年购买的红岭1号小区房产,虽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但当时如网友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其他住房,则该套房应属网友家庭首套住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契税政策的规定,网友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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