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西江都市报 2019-04-23 15:06 大字

■吴家宁

梧州内陆水域从3月1日起实行禁渔,至今已一个多月。按照相关规定,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在禁渔区内进行所有捕捞作业,但就在近日,梧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查处了多起岸边非法电鱼案件。(详见《西江都市报》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尽管如此,但仍有人心存侥幸,无视法律规定,在禁渔期的禁渔区里采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对鱼类资源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事实上,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行为,同时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意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密眼网等禁用工具或者电鱼、毒鱼等禁用方法进行捕捞的,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将因触犯刑法而受到严惩。

笔者认为,要让非法捕捞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一是要注重宣传引导,渔业渔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派发宣传单、入户宣传,以及在岸坡悬挂或设置禁渔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向广大群众宣传禁渔期制度,增强大家保护渔业资源和维护水域生态的意识,营造群众参与、共同抵制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良好氛围;二是在禁渔期间,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常态化执法,通过白天巡控、夜间蹲守,错时错峰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让禁渔制度更好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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