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 梧州市出台相关办法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西江都市报 2019-04-16 15:07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陈素雅 实习生 莫惟珺) 日前,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梧州市将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度,并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办法》要求,社会办学必须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具体体现为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及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外,同时实施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必须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设,分别登记为不同类型的法人主体,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产权属性,财务资产分别入账、独立核算。方案还明确了民办学校退出办法。

《办法》指出,梧州市各部门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支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办法》还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办法》中同时明确学生就读方面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和费用减免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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