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失踪且“查无此人” 妻子到法院请求撤销结婚证
本报讯(记者 肖旻泰 通讯员 韦金雨)女子朱某和丈夫“李某”结婚两年后,丈夫突然消失。无奈之下,朱某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在法援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到长洲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支持朱某提出的撤销结婚证的请求。
男子伪造信息
办理结婚手续
2003年年初,梧州女子朱某经他人介绍,和自称来自广东省新会市的“李某”相识。同年12月11日,两人到梧州市长洲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期间,两人均提交了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工作人员审查后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夫妻俩到广东省江门市生活,并生育一女。共同生活两年后,“李某”于2006年初将结婚证带走,随后下落不明。朱某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朱某去到“李某”的家乡新会市找人,却被告知查无此人,经派出所核实才得知,“李某”结婚登记所使用的身份证、户口簿均为伪造。
2018年4月初,朱某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朱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律师承办。律师到新会市公安局司前派出所调查取证,并代朱某向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行政行为。
不符合法定条件
为无效婚姻
2018年10月9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律师在庭审中提出,长洲区民政局在为朱某和“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到认真审查核对义务,错颁结婚证,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长洲区民政局则认为,本案所诉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不涉及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最长期限为五年,如今诉讼时效期已过。此外,“李某”和朱某当年自愿并亲自到长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合影照片,完整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且签字按手模,登记程序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因此,民政局履行了审查责任,无过错。
法院认为,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审查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等材料是婚姻登记部门履行婚姻登记职能的必经程序。朱某和“李某”双方提交的身份证件材料齐全,民政局已履行审查义务。但受当时技术所限,民政局不能及时识别“李某”身份信息的真伪,因此在办证行为中无过错。
目前,派出所已出具证明,证实“李某”结婚登记时提交的身份信息是伪造的。而伪造的身份证件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依据,因此,长洲区民政局为朱某和“李某”颁发的结婚证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制度,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无效婚姻行为。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长洲区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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