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梧州市妇幼保健院业务楼扩建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 梧州市妇幼保健院业务楼扩建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具体房屋(含土地)门牌号
大学路36号第一幢101房、102房、103房、104房、201房、202房、203房、204房、301房、302房、303房、304房、401房、402房、403房、404房、501房、502房、503房、504房(共20户)。
梧州市妇幼保健院业务楼扩建项目征收大学路36号第一幢民房,该楼幢房屋建设使用年限长、房屋抗震等级低,并且基础设施配套不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决定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征收大学路36号第一幢民房,由万秀区人民政府对大学路36号第一幢房屋(含土地)和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市妇幼保健院业务楼扩建项目征收房屋范围是大学路36号第一幢,详见本公告附件的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具体房屋(含土地)门牌号。
二、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房屋等活动。
三、依法收回列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
四、列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梧州市妇幼保健院业务楼扩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第八项)执行。
五、列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梧州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工程指挥部下属的相关工作组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如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梧州市妇幼保健院扩建项目工程指挥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六、列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应对项目的实施单位、房屋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
(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产权证、他项权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在评估、测绘机构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项目实施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在万秀区人民政府发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知之日起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实施搬迁。
八、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知后90天内)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万秀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万秀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梧州市妇幼保健院业务楼扩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在本项目范围内同时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梧州市妇幼保健院业务楼扩建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2.梧州市妇幼保健院业务楼扩建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具体房屋(含土地)门牌号。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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