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缴纳罚款两万元 因在人行道道牙边缘私设斜坡被顶格罚款

梧州日报 2019-02-21 09:0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艳虹 通讯员 林致伶)城市道路属公共通道,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或在城市道路上搭建构筑物。近期,市行政执法局对新兴三路81号一家不锈钢经营部未经批准私设两处斜坡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顶格处罚决定。这是梧州市首个因私设斜坡侵占城市道路而被处以顶格处罚的案例。日前,当事人缴纳了罚款。

2018年11月30日,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长洲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接到违规线索交办后,当即赶往新兴三路81号3-1幢一、二层3号商铺前,发现该处的不锈钢经营部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人行道道牙边缘私自捣制两处斜坡,其中一处长2.2米、宽0.5米,面积为1.1平方米,另一处长1.8米、宽0.5米,面积为0.9平方米。另外,该商铺还占用人行道及机动车道堆放不锈钢材,过往行人及车辆不得不绕行。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该商铺占道堆放行为,要求其现场整改,搬离堆放的不锈钢材。随后,执法人员将私设的水泥斜坡逐一拆除,并对该商铺负责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行为之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还发现市内有多处私设斜坡的现象,如银湖南路、金湖北路、龙山路、西江路等,在今后的巡查中,执法人员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若商家不愿意自行拆除的话,执法人员将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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