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劫金铺后又连杀两人 抢劫杀人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西江都市报 2018-12-30 15:06 大字

本报讯 2017年9月3日,梧州市某大型商场内的金铺发生抢劫案,抢劫金铺的男子驾车逃离现场后又跑到工作的餐厅杀害了两名同事。2018年12月27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杀人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某东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东经事前准备,大量饮酒后携带两把刀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某商场一楼的黄金店铺,持刀威胁金店工作人员,从店铺内劫走180件、价值共计75987元的黄金金饰。在驾驶摩托车逃跑过程中,朱某东不慎将抢得的黄金饰品全部掉落到地上,因怕被他人发现,他慌乱逃离现场。随后,朱某东驾车来到新兴二路某小区旁某自助银行门口处,持刀对被害人李某辉实施抢劫,劫得现金350元。

实施抢劫后,因臆想到自己工作餐厅的老板及同事黄某翔、关某仲会对自己不利,朱某东产生了杀害二人的念头。当日16时许,朱某东驾驶摩托车到其工作的餐厅,见到关某仲后持尖刀向其胸腹等部位连捅数刀,致使关某仲当场死亡。此时,另一名被害人黄某翔从餐厅二楼下来,朱某东又持尖刀捅向黄某翔,被捅了数刀的黄某翔当场死亡。作案后,朱某东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主动到附近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经鉴定,朱某东在作案时属于普通醉酒,其在实施抢劫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杀害两名被害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朱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东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罪名成立。朱某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此外,朱某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从重处罚。为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东作出上述判决。

(罗豪 庾兰艳 韦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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