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网络问政 加班不给加班费 只给餐补合理吗?
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我每天上班12个小时,用人单位只给6元钱的餐补,加班时间只算2.5小时。用人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答复: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所属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梧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为6029178,地址为龙骨路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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