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将包裹物品“偷梁换柱” 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3000元
本报讯(见习记者 肖旻泰通讯员岑秋霞)快递员徐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手机,并虚构了收货人信息,再利用自己快递员的职务之便将网购而来的手机“偷梁换柱”据为己有。8月中旬,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宣判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徐某原为某快递公司员工,2018年2月份,徐某虚构收货人的姓名和住址,再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在某网站下单购买了多个商品,其中包括一台价格为2599元的二手iPhone 6s手机。徐某虚构的收货地址刚好是其在另一家快递公司工作的朋友关某的配送范围。由于私交甚好,关某经常会找徐某帮忙派送快递。
快递送达梧州后,徐某主动要求帮关某派件。在配送快递时,徐某将车停在路边,翻出自己购买的包裹。见到地上有一块跟手机大小重量都差不多的石头,徐某灵机一动,将包裹里的手机取出,捡起石头替代手机放入包裹中,再用胶带重新封好包裹。送件完毕后,徐某以客户没空拒收为由,将剩下的几件包裹一起交回给朋友关某。几天之后,关某迟迟未等到客户的回应,就按照规定把未送出的包裹退回快递公司。
徐某正为自己神不知鬼不觉的盗窃手段而自鸣得意。不料,2018年3月1日,被其调包的包裹在中转站某仓库拆包重组时,检查人员发现了其中的端倪。中转站马上联系负责派件的梧州某快递公司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查看了公司内部的物流监控,并没有在内部人员中发现任何异常。这时,关某突然联想起自己曾让徐某帮忙配送快递,并且最近徐某还换了一台苹果手机使用,怀疑是徐某盗窃了这台手机,于是叫了一个朋友来帮核对被盗窃手机的详细资料。果不其然,徐某使用的手机和被盗手机的串号及其他特征都完全符合,关某证实了自己的猜想后马上报警。在事实面前,徐某无可抵赖,只能认罪。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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