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 “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梧州市两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五成属“执行不能”

梧州日报 2018-08-30 09:2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韵 通讯员 桂西 黄彬彬)“具备什么样条件的执行案件才能被称作是执行不能的案件”……日前,龙圩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通报执行工作和“执行不能”案例,让各界群众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据统计,2016年至今,梧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281件,其中有五成属“执行不能”案件。

2016年4月28日,钟×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助力车与陈×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受伤。陈×诉至法院,要求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经龙圩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钟×应向陈×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共29607.71元的义务。

因钟×一直不履行,陈×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手段,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钟×年近70岁,家庭贫困已被龙圩区龙圩镇扶贫办列为2017年贫困户。考虑到钟×无力赔偿,陈×已经71岁没有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该案法官积极为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3000元,目前有关部门已安排专项救助资金,即将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手中。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但‘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龙圩区法院执行法官高志云说。据其介绍,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但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只能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移送破产程序的案件。

“执行难”问题是当前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症,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多发,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维护和实现,造成相当一部分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呼吁,被执行人应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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