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挖”除了巡逻还有别的招数吗
不吐不快
木子
据《西江都市报》报道,位于梧州市枣冲路的一家在建楼盘的建设施工方,在城市道路上实施市政给水工程施工,未按批准期限完成挖掘、修复城市道路,且未提前办理延期变更手续。对此,管理部门依法作出1.9万元的处罚决定,当事方于8月17日缴纳了罚款。
超期挖路是许多城市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造成城市交通不便的“祸首”之一。因此,管理部门如何治理超期挖路,群众非常关注。
我们先来看看此事是怎么被发现的。报道称,2月26日,梧州万秀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了上述破挖城市道路的行为,经调查发现,当事方虽已办理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但有效期为1月2日至24日,已经超出审批期限33天。
管理部门主动作为、勤于跑腿,火眼金睛、有理有据,看起来值得点赞。但细一琢磨,我们便会被这一治理手段的原始、低级所雷倒。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这个工程到了截止日期后,如果已施工完毕,要不要通知主管部门验收?如果施工未完毕,须不须办理延期手续?
如今这个年代,很多市民都会在电脑、手机上使用备忘录,哪天要喝喜酒、参加会议,到时便知。可对道路开挖的管理倒好,过了施工截止日期,管理部门似乎浑然不知;施工方既不通知检查验收,也不办理延时手续,管理部门仿佛与己无关。在当今时代,居然还仅仅依靠用腿去跑、用眼去看,才“成功”发现工程已超期33天。
对于超期施工的管理,群众是很在意的。去年12月,《南国早报》聚焦南宁市超期围挡,市民的投诉纷至沓来,涉及五一东路、金浦路、星光大道、仙葫大道、秀灵路、中华路、柳河路等。比较典型的案例有:安园安吉路口一处围挡公示牌上承诺的完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超期近一年;柳沙半岛香格里拉小区两个门口的围挡一挡就是好几年,公示牌的竣工日期被人写成“无限期”。不过报道也提到,一些工地其实是进行了延期申请的,但没有及时更新明示。
都知道超期施工原因多多,也都明白管理部门并非没有做事,可是,群众为何对这方面的管理意见纷纷、怒怼连连?一个关键地方是,管理部门本可以轻易做到的一项工作,却偏偏不屑去做或者做不到位——谈得上超期的,当然是申请过的,那就不需要管理部门采用原始手段“扫大街”寻找哪个施工方超期施工了。仅仅根据各工程原定的完工日期,就能知道哪个工程没有如期完工也没有申请延期,同时也能及时督促已申请延期的施工方将公示牌的日期进行更新,然后再按图索骥一一核查,不就能及时揪出道路超期开挖者,或者减少市民误会、减轻公众怨气了吗?
严格的审批制度、严厉的处罚措施,国家和地方早把“尚方宝剑”给了管理部门。把老百姓放在心上,治理超期挖路还会那么难吗?真正使它成为难题的原因,恐怕是重视不够、能力不强、监督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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