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车登记 前妻名下起纠纷

西江都市报 2018-08-02 15: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雨燕通讯员伍超婵)梧州一名“滴滴”司机为和前妻复婚,将所购的经营车辆登记在前妻名下以示诚意,但前妻并未如其所愿与其复婚,还将车子占为己有。车子究竟属于谁?两人因此起了纠纷,近日,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判决。

2009年9月,卢某与赖某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3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卢某与父亲共同出资购买了价值10余万元的一辆小车,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此后,卢某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快车司机。

卢某与赖某离婚后,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因卢某有复婚的意愿,为挽回前妻,卢某将新购的小车登记在赖某名下。之后,卢某无数次请求赖某与其复婚,但赖某以还需继续考察卢某表现为由,一再拖延。

2017年6月,卢某因病住院,原以为赖某会因此体贴照顾他。不料,在卢某住院期间,赖某趁机用备用钥匙将车从卢某家开走。卢某和家人多次要求赖某归还车辆,赖某予以拒绝,并声称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拒不归还且对车辆进行藏匿。

2017年8月,卢某的大哥未经赖某同意将车辆从赖某家中开走,赖某以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卢某和赖某就车辆的归属权处理达成协议,约定由法院处理解决。

长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车辆由卢某和其家人出资购买,卢某基于复婚的目的,虽然将讼争车辆登记在赖某名下,但车辆由卢某用于经营“滴滴”快车,因此车辆属于卢某所有。赖某没有与卢某复婚,未经卢某的同意将讼争车辆开走,其取得的车辆属于不当得利。赖某开走讼争车辆导致卢某的经济利益受损,故卢某要求赖某返还并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介绍,该案中赖某认为,卢某在向其请求复婚期间,出于联络感情的动机,自愿将讼争的车辆登记在其名下,该行为属于赠与,卢某无权要求返还。但卢某将车辆登记在赖某名下,是以复婚为目的的,后双方未能达成复婚目的,赖某便失去了得到车辆的合法根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赖某将车辆返还给卢某,并配合卢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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