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被判刑罚 贪图美味得不偿失

广西日报 2018-06-21 12:06 大字

■以案说法

蓝怡

【案情简介】近日,梧州市万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方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

今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梧州内陆水域全境为禁渔范围。3月31日晚,被告人方某某在西江水域使用电鱼机进行捕捞,期间遇到市民劝阻仍不以为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电鱼工具和非法捕捞的杂鱼2.55公斤,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不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还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方法,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相关情况,万秀区法院对该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待母归。”在天然水域内非法电鱼捕鱼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河域的生态和水生物的繁衍生长。广大群众应遵守规定、手下留情,给河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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