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如何界定 非法捕捞行为?

西江都市报 2018-06-19 15:18 大字

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禁渔期内应从重从快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现附上本人6月11日下午7时在龙圩区原林业局及会馆对出河边拍摄的图片,请你们判别这些是否属于非法捕捞行为。

农业委员会网络发言人答复:

从网友提供的四张照片来看,前两张照片上的行为可能是涉嫌非法电鱼行为,后面两张照片应该是垂钓行为。

关于非法电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违法者非法电鱼,一经查获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收到网友的举报后,农业委员会高度重视,一是立即派出渔政执法人员,深入该江段对涉嫌非法电鱼的行为进行调查;二是采取水面巡查、岸上侦察等方法,加大对非法电鱼的打击力度;三是加大对该江段的执法巡查密度,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目前,此案还在调查之中。

关于垂钓行为,《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明确指出:梧州禁渔范围为梧州内陆水域全境,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时段为4个月。禁止的作业方式为: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域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江河天然渔业捕捞作业。任何公民用任何网具在禁渔期内捕捞天然渔业资源,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禁渔期内,在河岸进行娱乐性垂钓不属于非法捕捞行为。

为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梧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专门设立了24小时举报电话:18007742111、0774-3898110,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和提供线索,我委将从严从重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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