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罚金不履行 生活处处受限
本报讯近日,被告黄某因没有缴纳罚金,刑满释放后处处受限,主动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措施。实践中,犯罪人往往认为其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强制措施已抵消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而不主动缴纳罚金。
黄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案件生效后,由于黄某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交至执行局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财产查控,未发现黄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掌握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将黄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黄某刑满释放后,打算乘坐高铁前往深圳市求职,却发现其无法购买高铁车票,最后只得乘坐长途汽车前往深圳。在深圳求职的过程中,黄某也因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而处处碰壁。体验到了“老赖”不好当后,黄某终于主动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6000元。
承办法官解释,刑事案件生效后,犯罪人如不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其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酒店、购买不动产、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均被限制。如犯罪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将面临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梁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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