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梧州日报 2018-05-18 10:00 大字

梁伟杰(身份证号:45040419xxxxxx0619):

你2017年9月11日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我委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对你作出没收195公斤生猪产品和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整(¥9945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你,现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农(屠宰)罚〔2017〕4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梧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地址:梧州市新兴二路120号八楼,联系电话:0774-3889809)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或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梧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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