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创新形成“梧州方案”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亮点特色解读

梧州日报 2018-05-15 09: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苑君)《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是梧州市从立法层面开出的破解城市停车问题的一剂药方。日前,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中的亮点特色进行了解读。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海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则理介绍,《条例》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做好调研,把脉关键,充分论证,既借鉴又创新,从梧州实际出发,形成了解决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梧州方案”。

《条例》在智能化停车建设方面先行一步。目前,梧州市大部分停车场仍沿袭原始的人工管理方式,缺乏必要的智能化管理手段和设施,使得梧州市交通规划的数据采集缺少有力支撑,让后期的交通分流效率受到了影响。对比其他城市的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停车场智能化建设方面强调的不多,梧州在《条例》当中予以强化。《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的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系统,加快高新技术在停车领域的应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停车场信息统一联网技术标准,实现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力求在停车信息智能管理方面取得创新和突破,实现停车场运行的高效化、节能化、环保化。

《条例》在新能源汽车车辆停车泊位方面未雨绸缪。新能源汽车虽然在梧州市还不普遍,但新能源汽车符合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是发展的趋势,因此在《条例》对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做了建设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停车场规划建设应当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便利,设置新能源车辆停车位和充电设施”,为新能源汽车在全市推广应用打下基础。

《条例》在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方面细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保洁、装饰、维修、摆卖等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等行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作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违法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予以清除或者拆除。这项代履行措施对于及时有效消除影响十分有效,能够更好地提高执法效率。

《条例》借他山之石破解僵尸车“死而不僵”难题。据介绍,《条例》借鉴了厦门的“48小时停车管理”方法,在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构成超时占用停车泊位的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并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此举将有效提高道路停车资源的使用率和周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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