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停车场建设管理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杨苑君)《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4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单位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于2017年12月21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3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理、使用与管理、道路停车泊位、法律责任、附则。
近年来,随着梧州市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城市静态动态交通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市交警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8月,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超12万辆,市区配建汽车停车泊位约2.5万个,道路汽车停车泊位约0.4万个,车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加之公共停车场的缺乏及路内停车管理的混乱,使得建成区停车难、交通拥堵问题愈加凸显。
为从源头上改善城市停车状况,逐步解决梧州市停车供需矛盾,《条例》对梧州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计划、公共停车场建设、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加大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力度,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停车场建设布局和规模。
对于市民反映较为强烈的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如有“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等行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针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违法行为,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予以清除或者拆除。
在城市管理中,“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也是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构成超时占用停车泊位的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并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此举将有效提高道路停车资源的使用率和周转率,有利于整治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
目前,梧州市正在全力开展城市建设提质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机动车规范停放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停车场规范管理,大力整治违法停车行为。一方面,要适当增加停车场、停车位,缓解停车难问题;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协同推动停车位错时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
另外,为了提高停车场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条例》要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必须具有前瞻性,设置好新能源车辆的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同时还应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的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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